02执行难第一弹——判决书真坏——执行无小事
02执行难第一弹——判决书真坏
通常对于执行难的理解,在于被执行人难找、被执行财产难查、查封财产难处置,所谓执行“三难”。但是,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,执行三难体现在执行法官难联系、执行措施难跟进、执行财产难变现;对于被执行人来说,执行三难体现在,执行程序难知道、执行异议难提出、合法权益难维护。
笔者这里所要撰文表述的,与上面各种“难”均不同。判决书的内容实际上是执行难的第一大障碍,有的判决书真坏,给执行造成了很大障碍。下面简要分析。
一是判决书的主体。
判决书的主体未必就是执行的主体。申请执行人、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是常事。有些判决书则遗漏了第三人,有些对当事人名称、身份存在错误表述。
二是判决书的认定。
判决书的事实查明或本院认为部分,经常有如下表述:(1)关于原告与被告间某某一事,本案不再理涉,双方可另行主张。(2)关于原告或被告对某一款项的争议,双方可另行结算。(3)关于原告或被告提出的某一事项,本院不予处理(连可另行主张的权利都不给了)。(4)关于原告或被告与案外人的争议,本案无法查明,不予处理。
三是判决书的判项。
容易造成执行障碍的,除了判项不明确外[可以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《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本文不再阐述],还有:
(1)被告给付该款时,原告将涉案财产交付给被告(同时履行最难执行)。(2)被告将某财产返还原告(已查明该财产在案外人处)。(3)原告支付若干款项给被告,被告支付若干款项给原告(没有进行结算和抵扣)。
除此之外,还有多份判决书的认定存在矛盾、判项存在矛盾等情况,给执行造成了更大障碍。
笔者认为,对上述问题,一是可以参照江苏省高院规定,由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请求释明;二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查明事实,予以处理;三是对在执行中无法处理的,由当事人另诉解决。
但无论如何,判决书根本性的问题是执行难的一个方面。